申请执行人王彦妮。被执行人咸阳天天乐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相安,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经济补偿、社会保障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劳人仲案字(2012)109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裁决书裁决: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000元。二、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补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咸劳人仲案字(2012)109号裁决书;(2013)咸秦仲执字第0001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志辉代理审判员:郭云鹏代理审判员:张丹
书记员:王军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