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高文,人民路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强。被执行人车君莹。被执行人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92号。法定代表人白丽,该公司经理。
终结执行(2013)咸秦证经字第002622号执行证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5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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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54号。法定代表人高文,人民路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贾强。被执行人车君莹。被执行人咸阳赛鹰汽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92号。法定代表人白丽,该公司经理。
终结执行(2013)咸秦证经字第002622号执行证书,(2013)咸秦公执字第0005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张天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