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仕平。被执行人许平安。
王仕平申请执行许平安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许平安应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8404.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26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秦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指执字第0001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喜君审判员:杨养荣审判员:郭云鹏
书记员:霍志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