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尊泽,男,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合阳县王村矿东风井自建房。1987年元月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8月4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诉字(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尊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敏青、被告人关尊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关尊泽贩卖毒品犯罪的事实如下:1、被告人关尊泽与张某均系吸毒人员。2012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关尊泽从澄城县雷家洼乡名叫党某某(具体身份地址不详)的男子手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克毒品海洛因。当天晚上8时许,张某(合阳县城关镇北街人)毒瘾发作,就通过电话联系上被告人关尊泽,二人在电话里谈好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克数、价格及交易地点。随后,在合阳县凤凰路十字东侧,被告人关尊泽以1克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1克块状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关尊泽从中牟利200元。2、2012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关尊泽再次从澄城县雷家洼乡名叫党某某的男子手以800元的价格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当天下午13时许,张某与被告人关尊泽再次在电话里谈好购买毒品海洛因的克数、价格及交易地点。随后,在合阳县凤凰路十字东侧,被告人关尊泽正向张某出售毒品海洛因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关尊泽在被抓获时将手中的毒品扔弃于路边草丛中,公安民警从现场提取了该毒品。经鉴定,该毒品净重0.93克,其中含有海洛因等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合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出具的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11月5日晚,该局民警在对吸毒人员张某进行排查时,张某交待自己的毒品是从秀雷处购买的,后在张某的协助下,办案民警于次日将与张某进行毒品交易的关尊泽(又名关秀雷)抓获,并当场缴获一包可疑物品,重1.01克。被告人关尊泽供述,2012年11月5日晚7时左右,有一个自称是娜子的给他打电话说想要5克毒品,他说只有1克,价钱是1000元,并约好在凤凰路十字东侧交易。后在凤凰路十字东侧张某付给他1000元现金,他给了张某1克海洛因毒品。毒品是他当天上午在澄城县雷家洼村以800元的价格从党某某手中买的。第二天早上,他用张某给的钱又从党某某手中花800买了1克海洛因,剩下的200元用于乘车、吃饭。当天中午13时许,他在合中校对面租住的房间里休息,娜子给他打电话说要买2克毒品,他说只有1克,他俩谈好每克价格1000元,在凤凰路十字向东交易。后来,在凤凰路十字路北的人行道路上,他给娜子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他随手把毒品扔到身边的草丛里。他以前听几个吸毒者说娜子吸毒,娜子是合阳县城人,娜子当时给他打电话用的手机号码是1529131****,他的手机号码是1809148****。他卖给娜子的是用红色塑料纸包着的块状海洛因,外面再裹了一层卫生纸。他买毒品是想挣点差价以贩养吸。证人张某证明,2009年她同李锋江交往的过程中染上毒瘾。2012年11月3日,她毒瘾发作,没有买到毒品,11月5日下午,她从二毛手中拿了200元钱以及自己的800元钱,联系王村矿的秀雷,在凤凰路十字向东从其手中以1000元的价格买了1克毒品。后她把毒品分给二毛0.2克,自己注射了约0.8克。11月6日凌晨,她因吸食毒品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传唤,在民警的说服教育,当天13时许,她给上线关秀雷打电话说要买2克毒品,关秀雷说其只有1克,价格是1克1000元,她说那就要1克,他们约好在凤凰路十字口见面。在凤凰路十字向东路北的人行道路上,关秀雷给她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她之前听吸毒人员说过关秀雷在合阳县城卖毒品,她从关秀雷手中购买的是块状海洛因。4、扣押物品清单及办案说明证实从关尊泽手扣押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支以及在张某和关尊泽交易的现场将关尊泽丢弃的可疑物品提取(疑似毒品块状物品毛重1.01克)扣押。同时,证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毒品送渭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统一销毁。5、办案说明证明,2012年11月5日晚10时左右,张某被办案人员传唤至刑警大队,并由女民警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可疑物品,后张某同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其上线关尊泽,并在2012年11月6日下午13时许与关尊泽电话联系在凤凰路十字交易毒品。交易时公安民警将关尊泽抓获,并从现场找到关尊泽丢弃的一包毒品。同时证明,被告人关尊泽交待的其贩毒上线党某某无法查找。6、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合阳分公司出具的手机号码1809148****的通话记录清单证明,2012年11月5日、6日,张某两次打电话联系关尊泽。清单中记录的通话时间与被告人关尊泽原始供述的张某打电话找他联系毒品及交易时的时间能够相互印证。7、现场示意图及指认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合阳县城关镇凤凰东路中段路北的绿化带及现场提取的海洛因毒品、一次性注射器一支。8、户籍证明信证实关尊泽作案时系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9、陕西省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渭)鉴(刑技)字(2012)679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从关尊泽处扣押的可疑物品净重0.93克,检出海洛因、单乙酰吗啡、乙酰可待因成分。10、合阳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关尊泽的尿液现场检测呈阳性。11、本院(2003)合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明,2003年8月4日,被告人关尊泽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4月7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尊泽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尊泽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关尊泽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予承认,辨解其没有向张某贩卖毒品,但未提供证据。经查,被告人关尊泽的原始供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以及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能相互印证证明,2012年11月5日、6日,被告人关尊泽两次向张某贩买海洛因毒品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关尊泽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尊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14年5月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纳)。二、对被告人关尊泽非法所得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灵艳人民陪审员:雷登文人民陪审员:秦宏
书记员:王英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