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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与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因欠款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0)吉0102执恢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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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38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申恩泉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