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38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申恩泉
书记员:潘建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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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民政局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士祥,长春市大力工业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5382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申恩泉
书记员:潘建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