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郝秀珍,女,195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秀珍与被执行人陕西现代田园奶业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秀珍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3156元。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于2009年12月8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郝秀珍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将全部案件款23156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郝秀珍,申请执行人郝秀珍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李峰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