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车恩佑,男,1949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车伟亭,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恩佑与被执行人车伟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恩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回案件款,并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车恩佑,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未民宫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