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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3

车恩佑与车伟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恢字第0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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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车恩佑,男,1949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车伟亭,男,1969年2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恩佑与被执行人车伟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车恩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宫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银行扣划回案件款,并将案件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车恩佑,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未民宫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