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太平,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卫东,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太平与被执行人刘卫东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太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张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56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1年10月15日退出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056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张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