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某某,男,1977年1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续艳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施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贩卖毒品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庭审中表示认罪,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施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1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段宏昌
书记员:施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