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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2013)未刑初字第00672号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未刑初字第00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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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农民。2013年6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辩护人辛建利,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燕,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辛建利、张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目无国法,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徐某在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3年12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段宏昌

书记员:施红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