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菊琴,女,1962年6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选民,男,1956年8月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菊琴与被执行人高选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菊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02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西民二终字第025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