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黄河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718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155489.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718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种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