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米满川,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米喜发,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林泰实业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陕西林轶环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满川、米喜发与被执行人陕西林轶环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米满川、米喜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民提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37.8万元及利息,本院执行回案款共计37.8万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米满川、米喜发发还29.8万元,剩余8万元退还被执行人陕西林轶环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提字第0006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刘瑜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