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59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与被执行人陕西同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张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