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被执行人钟立明被执行人宫云举
上列当事人因担保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钟立明、宫云举未能按(2012)吉长信维证字第41383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立明银行存款人民币53653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宫云举银行存款人民币53653元及滞纳金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长武审判员:吴云山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周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