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法定代表人颜景元,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兆坤,该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王金涛。被执行人段金友。被执行人常虹。被执行人李永杰。被执行人苏勇。被执行人李双友。被执行人马记。被执行人邓炳祥。被执行人苏庆利。被执行人赵建国。被执行人梁博。被执行人孙乐宾。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聊东商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13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金涛、马记在金融机构的工资账户,并于2013年9月8日执行听证,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0)聊东商初字第1936号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泉林审判员:魏方武审判员:刁贵锡
书记员:肖太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