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国际机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吕翔,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宋道琳,女,1957年1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李闻哲,女,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国际机场支行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浦民六(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道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46,733.9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4元;被执行人李闻哲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3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市长宁区黄金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该房屋上申请人已经设置抵押,本院已经进行查封。本院另查封了被执行人宋道琳名下本市闵行区龙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上述房产目前均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社保等其他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情况清楚,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到位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1)浦民六(商)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应由宋道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46,733.91元、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74元及被执行人李闻哲应承担的担保责任,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张青审判员:费世忠
书记员:房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