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鼎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吴天山(WUTIAN-SHAN),董事长。被执行人郭仲英,女,193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鼎邦置地(上海)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仲英给付本市长宁区青溪路XXX弄XXX号XXX室、XXX室房屋自2009年7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物业管理费、车位费计人民币156,021.4元、滞纳金人民币40,374.60元、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郭仲英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仲英名下房产均被公安机关涉有关刑事案件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长民三(民)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郭仲英履行的欠款人民币198,546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2013)长执恢复字第127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乔宇审判员:俞惠琴审判员:杨平彦
书记员:顾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