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潘岳汉,行长。申请执行人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明,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根山,董事长。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依据本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197号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美金2,292,452.77元(折合人民币14,236,131.7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86元;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352号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3,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0元。案件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现已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没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完全停业状态,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2)长民二(商)初字第197号判决所确定的应由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支付担保费美金2,292,452.7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86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四日作出的(2012)长民三(民)初字第352号判决所确定的应由上海世博会议大酒店有限公司向上海常晓安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7,850.9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锋审判员:杨平彦审判员:张青
书记员:曹俊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