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鹃,女,住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办。被执行人郭阳涛,男,陕西省商州市腰市镇郭村人。
本院在执行杜鹃与郭阳涛货款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4000元,余款2050元及执行费50元未交纳。因被执行人行踪不定,户籍在异地,暂无其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35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