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北政法大学北校区。被执行人***,男,江苏省通州市金汤镇桂木桥村。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各项款项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公司下属的***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3051.1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