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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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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白鹭湾小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西北政法大学北校区。被执行人***,男,江苏省通州市金汤镇桂木桥村。被执行人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给付申请人各项款项及利息,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公司下属的***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93051.19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