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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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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法定代表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42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430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16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695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