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北街。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法定代表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42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430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16元,但其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陕西泽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6952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