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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永平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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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永平,男,住陕西省大荔县八鱼乡西营村。被执行人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简王井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永平与陕西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众多,负债巨大,目前已歇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73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