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于佳,男,居民。被执行人左飞,男,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左飞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左飞(账号XXXXXX)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