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佳与左飞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86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佳,男,居民。被执行人左飞,男,农民。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左飞已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左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左飞(账号XXXXXX)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整,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华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