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天平,男,西安市长安区外贸服装厂职工,住长安区韦曲街办。被执行人吕亚平,男,长安区监察大队干部,住长安区青年南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2895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调解书确定之义务,给付申请人借款15000元,诉讼费138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亚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277.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