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詹某某与被执行人叶某某、咸阳某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终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到庭履行传票,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现查明,二被执行人因此交通事故在安邦某某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事故车辆陕Dxxx**号车投有商业险,此商业险已由该保险公司理赔给咸阳某某有限公司,应咸阳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要求,该保险公司将此赔偿款转入王某某名下帐户。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某某名下帐户的存款206582.84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