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娟涛与某村民委员会及某四组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106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娟涛,女,住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办事处留公三村。被执行人某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四组)。负责人某,该组组长。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某,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给付申请人征地补偿款9202元、诉讼费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某村民委员会及某四组以西安市长安区鸣犊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3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