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国发,男,。被执行人李天虎,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河地西村。
本院在执行蔡国发与李天虎劳动报酬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天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承包的长安区东五桥村新农村建设、村民安置住宅楼劳务施工工程尚有结算纠纷,目前无履行能力。该案执行标的3550元及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08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