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饶。被执行人任康斌。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张建饶与被执行人任康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康斌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银行无存款,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6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有新的执行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孙新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