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赵某某之子。法定代表人赵某,系杨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某,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存款244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