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人司某某,男,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吕柏林,系该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16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65026.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009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关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