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到庭履行部分义务后,余款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金融机构存款44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张选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