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庆堂,男,系XX机械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刘建鹏,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07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建鹏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刘建鹏的存款386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