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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于毅毅与王权民执行裁定书

(2012)长执字第00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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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于毅毅,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权民,男,汉族,村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二终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权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赔偿款、诉讼费35465.31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2元。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权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2465.31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