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党某某与罗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30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党某某与罗某离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3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