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罗某,女,汉族,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党某某与罗某离婚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经询,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均未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30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