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红阳密封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公路**。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福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某南路**街坊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二终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七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申请人670815.72元及双倍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诉讼费10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27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西安福迪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8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