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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2009)长执字第3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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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08)长民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