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职业技术培训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某某街。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学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30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标的为180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职业技术培训学院银行无存款,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导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长执字第00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关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平旗执行员王方执行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