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茫。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北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承祖,该组组长。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宁,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212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北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西北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西北村)名义的存款409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