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小群,女,住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被执行人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法定代表人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履行判决义务,给付某逾期交房违约金9984元,受理费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元。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某公司的存款100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刘新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