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胡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1)长民初字第028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某某无具体下落,且无可执行之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长执字第001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