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某某村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12)第9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现无可执行之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长执字第007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王方审判员:张育民
书记员:李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