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被执行人孟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孟某某支付122408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及公告费54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孟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公司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杨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