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文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2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5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文某某给付案件款722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文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扣划4200元,剩余案款3025元正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3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