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负责人张某某,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案件款26573元,案件受理费465元,共计27038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西安市灞桥区某某村民小组承诺在下次土地征收补偿款到位时主动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申请人应受偿案件款27038元未受偿。由于执行期限无法确定,不能在一个执行期限完毕,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