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342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西安某某征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付其案款159363.0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