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某某,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某某,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27749.45元,案件受理费3108元,共计330857.45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企业未年检、现已停止营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330857.45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无法确定,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行完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0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魏峰波代理审判员:吴波
书记员:王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