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崔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崔某某将灞桥区唐华四棉建设区20楼中门48号房屋腾交给申请人张某某,诉讼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某某系因病保外就医的监管人员,无其他住处,因其病重经济困难暂无法搬离暂住处,致本案无法执行。本院已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因本案暂无法执行,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崔某某有条件搬离时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8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正代理审判员:吴波代理审判员:魏峰波
书记员:杨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