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案件款20899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朱某某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9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