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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某某与西安市某某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马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2013)灞执字第009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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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马寨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1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6月2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马寨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其案款831626.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新合街道办事处马寨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中扣划200000,剩余642342.5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9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